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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有哪些,安监局高处作业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22 01:28:57 编辑:挖葱教案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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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监局高处作业有哪些

登高架设作业、 高处清扫作业 、高处检修作业等等。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规定: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安监局高处作业有哪些

2,什么属于高空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GB3608—93《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也就是常说的“高空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属于高空作业的范围相当广泛,在这不可能一一列举。在室内作业时,若作业面临空高度在2m以上,也属于高空作业。
距地面2公尺,斜面坡度大于45°,地面没有较稳的立足点或有震动都试为高空作业。
盖高楼的,搞通信的,电力的。还有高楼清洁的。等等

什么属于高空作业

3,什么叫登高作业

在施工现场,常常借助于登高用具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这类作业称攀登作业,亦称登高作业。攀登作业主要是利用梯子攀登和结构安装中的登高作业。这类作业较易发生危险,因此,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该考虑并确定施工所需要的各种登高和攀登设施。一般地说,各种登高行动应尽量利用现成条件,如借助于建筑结构和脚手架上的登高梯道或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如施工用电梯等。所以在整个施工工期内,所有各类人员的上下,都必须在规定的通道上行走,不允许在阳台之间等非正规通道作登高或跨越,也不能利用吊车臂架或脚手架杆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什么叫登高作业

4,高空作业安全培训内容有哪些

高空作业安全培训内容有:1、离地面2米以上,包括2米均属于高空作业。2、高空作业从业人员要定期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或贫血等其他不适合高空作业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3、施工中对高空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4、高空作业所用的物料工具,均应堆放平稳,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严禁抛掷传递物件。5、雨天或雪天进行高空作业时,采取可靠防滑、防寒或防冻的措施,水、冰、霜等及时清除。6、遇有6级以上的大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和悬空高空作业。7、作业人员从规定的通道上下,穿防滑鞋,佩带安全帽、安全带等。8、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如拆模板),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以外。9、拆除的钢模板、脚手杆等随拆随运走,不得堆放高处。高空作业走行用的脚手板,厚度不小于5厘米,且两端用8号铁线绑牢固定,严禁探头板。10、双层作业或靠近交通要道作业设隔离设施。11、进行高空作业根据具体情况,使用符合要求的脚手架、脚手杆、吊架、梯子、跳板、安全带,临空处应设置栏杆及安全网。12、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带和安全帽,穿防滑鞋。13、脚手架牢固、稳定、应经常清除杂物,冬季应及时清除冰雪,在过道上应有防护设施。14、严禁操作人员以绳索、起重机作为梯子上下,不应在未固定脚手架上工作。15、夜间高空作业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16、当梯子在2米以上,举放时应采用安全梯,斜放时,应采用踏步梯加设扶手。17、高处作业配带工具袋,小型材料装入袋内。18、悬挂的梯子应挂在牢固处。19、安全带应拴在操作人员垂直上方牢固处。20、安全网使用前应进行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21、高空作业有高压电线应先拆除或采取防护措施。
高空作业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有:高空作业安全注意事项,高空作业安全技能,高空作业急救等;(1)高空作业工人须经过身体检查合格后,方可施工作业;(2)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防滑鞋,挂好挂钩,并有安全防护栏和安全网等防护设施;(3)在高空作业条件较差时,避免单人单独操作;(4)高空作业时,对施工工具和材料要有保护措施,避免掉落,严禁向下方丢弃废物(5)在搭设电动吊篮时,要统一指挥、协调作业,严禁使用材质、规格和缺陷不符合要求的配件;(6)拆除脚手架时,要按搭设时相反的顺序拆除;(7)严禁操作人员以绳索及起重机作为梯子上下,严禁在未固定的脚手架上工作;(8)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配足照明设备,有塌陷、空洞地区要设有明显的标志;(9)高空作业附近有高压线时,应先拆除或采取防护措施。

5,国家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多少米算高空作业

一、空高作业概述  1、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国家标准GB3608—93《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  为了便于操作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有效地防止人与物从高处坠落的事故,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范围以内的各种形式的洞口与临边性质的作业、悬空与攀登作业、操作平台与立体交叉作业,以及在结构主体以外的场地上和通道旁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作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作为高处作业对待,并加以防护。  2 、脚手架、井架、龙门架、施工用电梯和各种吊装机械设备在施工中使用时所形成的高处作业,其安全问题,都是各工程或设备的安全技术部门各自作出规定加以处理。  3、 对操作人员而言,当人员坠落时,地面可能高低不平。上述标准所称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通过最低的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而所谓最低的坠落着落点,则是指当在该作业位置上坠落时,有可能坠落到的最低之处。这可以看作是最大的坠落高度。因此,高处作业高度的衡量,以从各作业位置到相应的坠落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的最大值为准。
一、空高作业概述  1、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国家标准GB3608—93《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  为了便于操作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有效地防止人与物从高处坠落的事故,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范围以内的各种形式的洞口与临边性质的作业、悬空与攀登作业、操作平台与立体交叉作业,以及在结构主体以外的场地上和通道旁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作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作为高处作业对待,并加以防护。  2 、脚手架、井架、龙门架、施工用电梯和各种吊装机械设备在施工中使用时所形成的高处作业,其安全问题,都是各工程或设备的安全技术部门各自作出规定加以处理
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国家标准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

6,机电安装工程施工中常见的高处作业有几类

只要超过两米,不管你是建筑还是安装,都定义为高处作业。 1.基本定义 1.1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 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1.2坠落高度基准面 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1.3最低坠落着落点 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根据高度h不同分别是;当高度h为2米至 5米时,半径R为2米;当高度h为5米以上至15米时,半径R为3米; 当高度h为15米以上至30米时,半径R为4米;当高度h为30米以上 时,半径R为5米。高度h为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 1.4高处作业高度 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 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 2.高处作业的级别 2.1高处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2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2.3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2.4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的种类和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 3.1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 3.2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3.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米/秒)以上的情况 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3.2.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 作业。 3.2.3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3.2.4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3.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 高处作业。 3.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 带电高处作业。 3.2.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 业,统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3.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 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3.3一般高处作业系指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标记 高处作业的分级以级别、类别和种类标记。一般高处作业标记时, 写明级别和种类;特殊高处作业标记时,写明级别和类别,种类可省 略不写。 例1:三级,一般高处作业 例2:一级,强风高处作业 例3:二级,异温、悬空高处作业 只要超过两米,不管你是建筑还是安装,
你好!超过两米深的孔、洞、临边也算是高处作业吧。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超过两米深的孔、洞、临边也算是高处作业吧。

7,我国法律规定哪些作业属于高度危险作业

我国没有高度危险作业的法律术语,但有特种作业,这是要求必须有上岗操作证才能做的,目测你想问的应该是这个:特种作业目录  1 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3 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 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5 煤矿安全作业  7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1 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我国法律法规对“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中。 一、在《侵权责任法》第77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限额赔偿责任的规定: (一)、核损害赔偿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第7条 核电站的营运者和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的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其他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1亿元人民币。核事故损害的应赔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的,国家提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偿。 对非常核事故造成的核事故损害赔偿,需要国家增加财政补偿金额的由国务院评估后决定。 按照这一规定,核电站等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事故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加上国家提供的最高限额8亿元,一次核事故造成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11亿元人民币。因此,在核损害事故中,一次事故的损害赔偿限额,企业承担的最高限额为3亿元,不足部分,国家承担的仍然是限额赔偿,为8亿元。不论受害人有多少,只能在这个限额中按照债权平等的原则,按比例受偿。 (二)、铁路交通事故赔偿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33条 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第34条 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35条 除本条例第33条、第34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这里规定的是,对于铁路旅客的伤亡赔偿,实行限额赔偿,最高赔偿额为15万元,自带行李也实行限额赔偿,最高额为2000元。这种损害赔偿实际上是运输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发生竞合,当然也可以侵权损害赔偿起诉。这种最高限额,也是无过错责任中的限额赔偿。对于路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则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在此列,没有赔偿限额的限制。 (三)、国内航空事故赔偿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3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第5条规定 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按照这一规定,国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按照上述限额进行赔偿。超出以上限额的,不予赔偿。其赔偿性质与铁路交通事故相同,也不包括对航空旅客之外的其他人的损害赔偿问题。 (四)、海上运输损害赔偿 《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3条 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0000元人民币; (二)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 (三)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人民币;(四)本款第(二)项、第
一,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明确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七个基本的类别。 即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 二,高度危险作业并不仅限于这个范围。 因为《民法通则》第123条实际上将所有高度危险作业行为都纳入了该条的规范,例如地下坑道,水下等作业行业。因而,对于七个基本类别以外的高度危险作业,同样会发生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问题。 三,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高度危险作业,可以将以下六个因素综合起来加以考虑: 1,该行为是否对他人人身、财产的安全具有高度的危险; 2,该行为产生损害的机率是否很大; 3,通过合理的注意,可否避免危险的发生; 4,该行为是否为常用的作业; 5,该行为在实施地点方面是否不合适; 6,该行为对公众的价值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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