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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写的教案著作权的启示,小学教师如何些知识产权教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27 08:43:20 编辑:挖葱教案 手机版

1,小学教师如何些知识产权教案

是指写有关知识产权的教案(可以写先简单的较浅显的就行了)还是指保护自己教案的知识产权(这个在中国比较难真正受到保护,不过至少可以要求署名的)

小学教师如何些知识产权教案

2,教案在教师专业成长中起什么样的作用

教师道德是教师的道德意识、道德关系和道德活动的总和 ,是教师素质的核心。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教育实践中,形成了优良的教师道德。不同时期、不同社会,师德修养的内容不同,但它具有内在的继承性和稳定性。良好的师德修养是成才的前提和基础,是教师完善自我的巨大动力。
我个人觉得很重要!教案能够基本上反映出一个教师的基本能力素养!当然,教案只是教师的一个辅助工具,是对一节课的预设,还要加上上课时的临场发挥!

教案在教师专业成长中起什么样的作用

3,著作权案例及分析

《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独创原作品的著作权。第2项规定: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本案中《中国古代笑话集》是由金某主持编写的,属编辑作品,著作权由编辑人金某享有,但他只对整本书享有著作权,而书中可以单独使用的笑话的著作权则可以由某作者单独行使,金某无权干涉。钱某编的《笑话大王》中虽然有一部分是《中国古代笑话集》中的作品,但那是钱某自己编写的,他有权单独行使,并没有侵犯金某的著作权。

著作权案例及分析

4,如何看待教辅与教科书之间的著作权关系

1.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构成汇编作品的教科书,在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是具有独创性的,应受到著作权保护。2.如果某教科书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他人按照该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为对该教科书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在未经必要许可的情况下,这种使用即构成对该教科书著作权的侵害。3.除上述保护教科书类汇编作品的一般原则外,对于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读物,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即不侵害教科书的著作权。现在没有详细的法规,但是迟早还是会有个决断的。
这是当然的,编委会全体成员,有些是出版社;若非汇编作品,则是每一篇文章的具体作者。

5,学校教师的教案是否有著作权 首例教案侵权案尘埃落定

有著作权。因为教案的结构编排、授课技巧、知识例举等,都是教案作者独特的构思和智力劳动成果,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注意,作者对教案的著作权体现在对教案的智力劳动构思上,而不是对其具体内容如公式等。参考文件:《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这个教案设计在网上找找模板,多弄弄就可以了,一部分是教案设计,一部分就是基础知识的考试。主要难的就是基础知识,教案设计,经过老师的培训就差不多了。 教案设计占20分,基础知识站80分。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6,简要谈谈你对著作权的理解或者你对身边的著作权的一些思考 搜

dabdaaabab 钩叉钩叉钩叉钩钩钩钩 两人以上合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按照《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这样两种类型。 合作作品是产生著作权共有关系的前提,共同创作作品的事实则是确认合作作品和合作作者的前提。通常,确认合作作品应该具备如下一些条件。 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文学艺术作品的合作创作,不仅要求作者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的一致或相近,还要有共同创作的愿望以及相互合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2.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之间始终贯彻合作创作的意图,有意识地调整各自的创作风格和习惯,以便使他们的创作成果相互照应、衔接、协调和统一,达到整体的和谐。所以,那种把不同作者的作品用来编辑报刊、杂志、科学论文集或百科词典的行为,那些不同作者的作品,就整个出版物而言,不构成合作作品。根据这一原则,就可以剔除那些表面上看似合作作品,实质上并非合作作品的情形。 3.每个合作作品所完成的文学艺术形式,应当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也就是说,合作作者所完成的作品,应是作品整体构成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那些专为出版之需,对作品进行纯技术性的编辑加工的行为,并未赋予作品本身的新的表现形式,不属于合作创作行为。另外,对创作提供事实、提供专业咨询或理论指导的行为,也不属于创作。合作作品中的这些因素的提供者,不是合作作者。
一,1.D 2.C 3.C 4.D 5D 6,A 7,D 8 ,A 9 D 10,D 二,1,错 2,错 3,对 4,对 5,错 6,错 7,错 8,错 9,错 10,对 三,著作权就是写写自己的想法,还有就是虚拟的思想.当然我感觉还是越真实越好,当然还要合法.

7,教案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教案是个人劳动成果,当受法律保护。
(一)教案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教案并没有被明确纳入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保护范围。  但根据《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教案作为一个教师对其教学工作的经验总结和积累,凝聚了教师的心血和智慧,它可以并且应该具有独创性(至于这种独创性的多少及价值高低,并不应该成为判断教案是否属于作品的标准。此问题在很多有关著作权的权威著作中已有详细论述,此外不再展开。),因此教案是符合作品定义的,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另外,从《实施条例》第四条关于文字作品的具体规定来看,文字作品显然不应仅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四种,其它所有符合作品法律定义的文字作品均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教案的著作权由教师享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而该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可见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职务作品已有相当细致的规定。按此规定,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是原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所在单位)享有著作权则是例外。  (三)校方毁失教案本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详细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十种行为,但唯独没有规定导致著作权的唯一物质载体灭失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因此有位法学专家在央视《今日说法》栏目中曾声称,即使教师对其教案拥有著作权,其附载教案内容的教案本被校方毁失,虽致使教师无法再行使其对于教案的著作权,校方的毁失行为也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因为一方面要怪教师怠于行使其著作权,另一方面著作权法对此类行为并无明文规定。  关于教师未能及时将其享有著作权的教案从校方那里取回是否属于怠于行使其著作权的行为,我认为这实际上涉及到如何看待著作权的性质及其行使方式的问题。著作权在本质上是权利人对其作品表达形式、作品传播和使用的专有控制权、支配权。  在法学上,所谓的支配权,是相对于请求权而言的一种权利,系指权利人可以不依赖他人而直接对客体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义务人只要不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即可;同时,支配权也意味着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方式上既可以积极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可以消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积极行使权利;权利人这种消极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对其权利的影响只受法律有关时效或保护期限的限制,即只要在时效范围内或仍在保护期限内,权利就仍然存在,而不会因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而直接导致其权利的消灭。  著作权作为一种支配权,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需要向义务人请求积极配合,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确定何时及如何行使自己的著作权:著作权人既可以积极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如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也可以消极的方式行使自己的著作权,如不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同时,著作权还应该具有消极权能——排斥他人妨碍、干涉权利人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或侵害其著作权。  因此,权利人以消极的方式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本身并不意味着他放弃自己的权利,也不能导致其权利消灭,更不能成为他人侵犯其权利的免责理由。  显然,那种认为教师没有及时取回自己教案的行为就是怠于行使其著作权、并因此可以成为学校侵权免责借口的观点,实际上是对著作权权利性质的误解。  既然教师的教案属于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则教师对其著作权的行使既可以是积极方式,也可以是消极方式。不能以教师没有及时取回自己的教案为理由,认为教师怠于或不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恰恰相反,所谓教师“怠于”取回自己教案的行为,也应被看作是其行使自己著作权的一种(消极)方式,作为义务人的校方,仍然负有不得妨害著作权人教师行使其权利的义务  虽然《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作为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兜底条款,但对于毁失著作权(唯一)载体这种在实践中可能比较重要且普遍的侵权行为不予明文规定而只能适用兜底条款或运用一般法理进行自由心证总是不太合适的。  希望这个司法成果能在今后体现到立法当中,即在著作权法当中明确毁失著作权的(唯一)物质载体同样构成侵犯著作权,而在诉讼程序法当中则明确证明著作权物质载体非唯一性的举证责任由被诉的侵权人承担。  (四)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归谁所有  当教案本作为教师所撰写教案的唯一物质载体的时候,教案的著作权与教案本的所有权能否分离。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的所有权问题与教案的著作权问题不可分离:如不解决教案的著作权问题,则无法判定教案本的所有权问题。
文章TAG:教师写的教案著作教师写的教案著作权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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