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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罚款制度,施工项目安全事故发生后建设局有何处罚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30 03:16:58 编辑:挖葱教案 手机版

1,施工项目安全事故发生后建设局有何处罚规定

应当是安全生产监督局依法处罚.

施工项目安全事故发生后建设局有何处罚规定

2,建筑安全惩罚制度电子版的

建筑安全惩罚制度 (1)不戴安全帽,不准进现场;违者罚50元 (2)酒后和带小孩不准进现场;违者罚50元 (3)吊篮等垂直运输工具不得坐人;违者罚50元 (4)不准穿拖鞋、高跟鞋及硬底鞋上班;违者罚50元 (5)无防护措施不准高空作业;违者罚50元 (6)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违者罚50元 (7)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开动任何施工机械及驳接,拆除电线、电器。违者罚50元 (8)严禁在操作现场玩耍、吵闹;严禁从高空抛掷材料物品。违者罚50元 (9)严禁在未进行安全防护的同一部位同时进行上下交叉作业。违者罚50元 (10)严禁在未设栏杆或有其它安全防护的高空作业;严禁在墙上行走违者罚50元还想更详细吗,请点为精彩回答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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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罚惩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工程监理的规定有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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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罚惩条例

4,谁知道道路施工安全生产奖罚措施的

文明施工、降低环境污染和噪声、雨季施工的措施 一、文明施工 1、严格按有关建设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执行,现场开展综合检评活动,全力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避免施工扰民及避免影响水泥正常生产。 2、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层层明确和落实责任。 3、加强职工队伍思想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提高全体施工人员文明施工的自觉性。 4、加强施工队伍法纪、法规的教育,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全体施工人员自觉地守法,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5、加强施工队伍的安全文明管理,杜绝施工中的违章行为和野蛮行为等不文明施工行为。 6、项目部质量体系按ISO9002标准有效运行。 7、进场后与水泥厂保卫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治安管理机构,做好施工工地生产区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8、施工现场入口处,搭设企业标识门楼,挂醒目的“一图三证五牌”。 9、临时设施的搭建、机械布置建筑和设施材料的堆放、水电线路的敷设等严格按总平面布置图执行,未经现场负责人同意,不准随意更改,及时做好临时道路和现场的排水工作,经常保护现场整齐干净。 10、办公室、宿舍、食堂等场所,采用水泥砂浆地坪,宿舍内生产、生活用品分类放整齐,室内轮流清扫干净。 11、在施工工地和生活区范围内,修建临时厕所,其内贴瓷砖,并派专人冲洗,保持干净卫生。 12、建立门卫制度,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工作卡,夜间10点钟后不得出入。 13、各种材料按规格码方堆放,各种机械设备和部件、非标产品应配明标识。暂不用的设备及设施、材料及时回收入库保管,施工完的周转材料及时清理堆放好,做好排水系统。 1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要有过道保护,严禁在电线上乱拉乱接及悬挂物。 15、工地成立消防小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好各项消防工作,临时房内设置消防器材。 16.每天下班前及时进行现场清洗(清扫)。 17、在施工期间特别是夜间施工,应尽量减少设备安装机械产生的噪声。 18、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现代管理方法,提高机械化作业程度。 19、制定混凝土搅拌站粉尘的控制措施,在施工中尽可能减少噪音污染。 20、建立保健急救措施,工地安排一名医生。定时开展培训急救及卫生防病宣传教育。 二、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声的措施 首先建立责任制,责任到人,使每人都有环境保护意识,对进场员工定期加强教育,建立环保奖罚条例细则,同时还应做好以下措施: 1、努力控制噪音污染,大型机械严禁经常性鸣笛,尽量减少施工设备噪声。 2、除尘方面:对施工机械经过的道路、开挖施工区及其它易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安排专人洒水除尘,保持路面和作业场地润湿; 3、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弃渣,必须严格按甲方及有关规定拉到指定地点堆放;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废浆、污水也必须按要求处理后才能排放,做好施工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4、坚持设备维修制度,使用性能良好的机械设备,减少废气污染,降低噪声污染。 5、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内统一设置卫生间,派专人清扫冲洗。 6、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场地要求清洁卫生,禁止乱扔乱放,各工序完工后,要求工完场清。 7、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尽可能不安排夜间施工,夜晚23点以后不得作业。 8、未经园林管理部门及甲方同意,不得砍伐、搬迁或损坏任何树木、花草。 三、冬雨季施工保证措施 1、凡冬雨季施工的项目必须进行符合检查其能否适合冬雨季施工要求。 2、做好天气预报的记录工作,时刻注意天气变化,根据天气情况合理安排
交通安全设施对于保障行车安全、减轻潜在事故程度,起着重要作用。良好的安全设施系统应具有交通管理、安全防护、交通诱导、隔离封闭、防止眩光等多种功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路面标线、护栏、隔离栅、照明设备、视线诱导标、防眩设施等。 道路交通标志有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辅助标志。设置交通标志的目的是给道路通行人员提供确切的信息,保证交通安全畅通。高速公路上车速高,车道数多,标志尺寸比一般道路上的大得多。 路面标线有禁止标线、指示标线、警告标线,是直接在路面上用漆类喷刷或用混凝土预制块等铺列成线条、符号,与道路标志配合的交通管制设施。路面标线种类较多,有行车道中线、停车线竖面标线、路缘石标线等。标线有连续线、间断线、箭头指示线等,多使用白色或黄色漆。 公路上的安全护栏既要阻止车辆越出路外,防止车辆穿越中央分隔带闯入对向车道;同时还要能诱导驾驶员的视线。 隔离栅是高速公路的基础设施之一,它使高速公路全封闭得以实现,并阻止人畜进入高速公路。它可有效地排除横向干扰,避免由此产生的交通延误或交通事故,保障高速公路效益的发挥。隔离栅按其使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金属网、钢板网、刺铁丝和常青绿篱几大类。 道路照明主要是为保证夜间交通的安全与畅通,大致分为连续照明、局部照明及隧道照明。照明条件对道路交通安全有着很大的影响, 视线诱导标一般沿车道两侧设置,具有明示道路线形、诱导驾驶员视线等用途。对有必要在夜间进行视线诱导的路段,设置反光式视线诱导标。 防炫设施的用途是遮挡对向车前照灯的炫光,分防炫网和防炫板两种。

5,建筑工程对于安全罚款国家法律是否有规定发多少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罚款的规定有以下几条: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这是国家法律层面的规定,此外各地还有具体的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有类似的规定。
有,具体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急求建筑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处罚条例及其编制办法

现在我只找到了以个处罚条例~~~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2/07 --------------------------------------------------------------------------------建设部第23号令)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 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 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 (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 (三)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 生产否决权; (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或者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三)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 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五)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六)组织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九)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 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 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 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明显 实效的; (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二)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的; (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 (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部门: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2/07
要根据公司的特点进行编制,主要是处罚违章的,把现场违章的情况总体进行一下考虑,然后分门别类的把处罚金额定一下,最后报公司领导审批,抄送各职能部门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7,建筑工地安全奖罚制度

建筑工地安全奖罚制度,这些楼上那位在百度文库里面复制过来了.我个人的看法是,其实这些制度不是解决工地管理最好的方法,只能说是一些辅助性的东西.最重要的是怎么去解决工地管理的方法.像中建3局一公司他们的做法就是,使用维景科技.手持式3G监控.该设计理念非常符合现在的工地负责人.只要有手机或者电脑,在出差或者家里都能随时管控工地现场画面.你可以去了解下,希望对你有帮助
管理奖罚制度(一)、会议制度:会议制度涉及周例会和专题会议,为解决工程出现的质量、安全、进度、资料、协调等各项具体问题提供交流平台。会议召开时间及地点:周例会定于每周五14:00在施工单位会议室召开;专题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根据实际需求通知召开。会议参加人员:要求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资料负责人必须参加。会议缺勤、迟到、早退、请假制度:要求所有相关参会人员守时、提前赶至会场,以便于各项工作布置。参会人员无故不得缺勤,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会议必须在会前3小时提交书面请假条报至建设、监理单位(格式详见附表)。如不遵守规定,按无故缺勤处理:项目经理无故不参加会议,予以200元处罚并向总包单位通报;其他管理人员无故不参加会议,予以100元处罚并向总包单位通报。迟到、早退十分钟以上者,按无故缺勤处理。会议期间秩序制度要求会议期间所有人员遵守会议秩序,以便会议正常进行。会议期间手机必须处于静音、震动或关机状态,严禁会议现场接听、拨打电话;如有重要电话需接听必须暂离会场,暂离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会议期间,非发言者严禁随意插言、交头接耳。如有违反会议秩序的现象发生,每次处以50元罚款。会议准备制度参会人员必须熟悉现场施工情况,提前准备发言内容。每周四16:00前总包单位必须将会议计划报至监理单位。如有会议计划未按时上报的现象发生,每次处以100元罚款。(二)、安全制度:安全管理是整个现场正常运行的保障,要求现场管理人员必须重视安全管理,逐一排查安全隐患。管理人员对于现场安全隐患不予重视的,将对总包单位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双重处罚。要求在场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勒令不佩戴安全帽者退出作业现场。安全检查时如发现不戴安全帽的现象发生,处以50元每人/每次罚款。高空、临边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勒令不佩戴安全带者退出作业现场。安全检查时如发现不戴安全带的现象发生,处以50元每人/每次罚款。要求施工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安全防护、临边防护措施以确保作业人员作业安全。对于无安全通道、安全防护、临边防护的工作面向建设、监理单位申报验收的,建设、监理单位将不予以验收。如存在无安全通道、安全防护、临边防护的现象发生,每发现一次予以1000元处罚;如存在无安全通道、安全防护、临边防护的现象发生,将对安全员处以200元每次的处罚并向总包单位通报。要求安全负责人参加每周现场安全专项检查,并负责记录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解决安全隐患。安全负责人不参加工地安全检查的,将向总包单位通报,并建议更换不称职安全负责人;对于查出问题不能在限定日期内落实安全隐患的将对安全员处以100元每次的处罚并向总包单位通报。要求每日派人清扫卫生责任区、办公区、生活区、施工现场卫生。经检查卫生责任区、办公区、生活区、施工现场卫生无人清扫、设置杂乱的,每次处以200元处罚责任区、办公区、生活区、施工现场卫生无人清扫、设置杂乱的对安全负责人处以100元处罚。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必须按方案施工。如存在不按方案施工、加固不到位的现象发生,建设、监理单位将不予以验收。如存在不按方案施工、加固不到位的现象发生每次对安全负责人处以300元处罚。要求外围脚手架、安全平网、立网与现场施工同步进行。存在外脚手架、安全平网、立网搭设不及时的,每次发现予以总包单位1000元处罚。存在外脚手架、安全平网、立网搭设不规范的,每次发现予以安全员200元处罚。要求落实三级安全教育,施工前进行专项安全交底。发现无三级教育、安全交底施工的处以停工处罚。发现无三级教育、安全交底施工的向总包单位通报要求更换安全负责人员。要求定期检查塔吊使用安全,塔吊作业范围内设置防砸防护。发现无安全检测记录、未设防砸防护的,每次发现处以500元罚款。发现无安全检测记录、未设防砸防护的,每次发现对安全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要求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发现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勒令退出现场,通报总包单位。发现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对安全负责人处以500元/次的处罚。安全负责人必须持证上岗。要求专职安全员对于重要工序、重要部位、起重设备等相关须安全旁站的部位必须进行安全现场指挥。如须安全旁站部位无专职安全员现场指挥,将对安全员处以100元每次的处罚并向总包单位通报。要求施工单位严格管理用电制度。要求现场所用配电箱、用电设备符合现行规定。对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现行规定设备的通报总包单位并对安全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现场用电机具要求使用电缆敷设,老化、遭施工破损的线缆要求及时更换,严禁现场使用花线替代。每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通报总包单位并对安全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严禁现场乱拉乱扯用电。每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通报总包单位并对安全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三)、资料制度:资料收集与制作涉及整个工程重点检查项目,是各级领导对现场情况了解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料检查每月落实一次。要求进场材料、设备及时上报出厂保证资料、复试资料。无进场报验资料的材料,严禁用于现场施工。每次进场材料报验不及时,通报总包单位并对资料负责人员处以100元处罚。每次复试资料报验不及时,通报总包单位并对资料负责人员处以100元处罚。要求及时回复监理通知单(一周内必须回复)。每次发现不回复监理通知单,通报总包单位并对资料负责人员处以500元处罚;每次发现不回复监理通知单,通报总包单位并对资料负责人员处以100元处罚;要求及时完善报验资料、及须盖公章资料。申报验收时无报验资料、需盖公章资料,建设、监理单位不予以验收,并向总包单位予以通报。考虑各方盖公章资料的允许时间,提前将重要资料准备到位,避免影响质监部门验收工作。要求及时上报限期须报资料。建设单位、质监部门、监理单位要求限期上报资料必须按期完成,如不能完成必须书面说明情况。对于不按期上报资料的,按每份资料300元处罚总包单位处理。对于不按期上报资料的,对资料负责人处以每次100元处罚。要求及时完善现场签证资料。要求一周内完善实际发生的签证资料手续,超过一周时间不办理签证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签证。要求按年度与建设单位清点签证量。逾期不主动联系清点签证的视为自动放弃签证。要求资料负责人全面熟悉各专业资料制作程度,及时查漏补缺,严禁出现不称职现象。无项目章、无项目经理签字的资料建设、监理单位不予认证。要求总包单位严格管理项目用章,各项资料签发必须经项目经理认可、签字,严禁代签。每发现一次未审核、代签现象通报总包单位并对资料负责人员处以300元处罚。(四)、质量制度:质量管理涉及交工质量实体,施工质量管理尤为重要。要求所有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必须通过施工自检后报建设、监理单位申报验收。发现未经验收、私自施工的通报总包单位,私自施工部位不计入工程量。发现未经验收、私自施工的通报总包单位要求更换质量负责人。要求按照建设、监理单位限定日期内完善各项质量整改。限定日期内未落实质量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进行后续质量验收。限定日期内未落实质量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质量负责人处以300元处罚。要求严格控制进场材料质量。进场材料规格、品牌与设计不符的严禁用于现场施工,对总包单位予以5000元处罚,并必须坚决予以退场处理。每次发现进场材料未经质量负责人检验的,对质量负责人处以300元处罚。要求严格按图施工。不执行按图施工的,必须进行返工处理,造成施工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每次发现不执行按图施工的,对质量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并通报总包单位。要求执行样板先行制度。不执行样板先行制度,造成施工错误或施工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每次发现不执行样板先行制度的,对质量负责人处以300元罚款。要求重视成品保护。要求采取成品保护措施重视已完成施工的成品保护,减少不必要的返工造成工期、材料浪费。无成品保护意识和成品保护措施造成的损失由总包单位承担。要求总包单位统筹安排交工前各工种施工,尽量减少成品破坏。造成成品破坏的部位必须标注到位,及时复原。(五)、进度制度:进度管理涉及工程能否按期完成、交付使用。进度检查每月落实一次。按指定节点计划完成施工。要求施工单位组织充足的人力、物力、财力、设备投入施工,按期完成进度目标。施工单位必须按期复查进度落实情况,当实际进度不能满足计划进度时,必须指定追赶进度措施。当工期节点计划到期未完成的,予以不少于500元每次每单位工程的处罚,并通报总包单位。各工种相互配合施工。当施工工作面存在矛盾时,优先安排主要施工;当须协调施工场地时,必须在限定日期内服从建设、监理单位指令。如不能在限定日期内完成调度安排,予以每次不少于300元处罚并通报总包单位。、奖励制度: 申报奖励流程:由施工单位申报书面资料,经建设、监理考核、商议后酌情予以现金奖励。 奖励内容以安全检查、进度检查、资料检查、质量检查为主,持续保持一月以上情况良好的达到奖励条件。 每月评比出质量、进度、安全、资料优秀楼号,经建设、监理、总包批准后予以300元奖励。上述制度执行总包单位、各负责人双重处罚,要求项目负责人、各专项负责人加强管理责任心,确保现场各项管理落实到位。因特殊情况不能达到管理要求的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监理单位说明情况。各项罚款金额、奖励金额均由总包单位递交;甲方直接分包(与总包单位无合同关系的)单位出现的罚款金额、奖励金额由公司负责人递交。
安全管理违规罚款条例 序号 条款 处罚金额 1 施工现场未按要求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或或没有佩戴工地出入证 100元人民币 2 高空或临边作业未戴安全带或非特种人员私自进行特种作业 100元人民币 3 电焊作业未戴防护手套或面罩 100元人民币 4 操作切割机未戴防护眼罩 100元人民币 5 未按相应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100元人民币 6 未按“三相五线”制规定配电 200元人民币 7 不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规定 200元人民币 8 电气设备不符规定 200元人民币 9 电线未按规定作架空或埋地处理 100元人民币 10 使用不合格的电缆,电缆破损未维护 100元人民币 11 电箱中保护系统配置不全或没有进行接地保护或电线接头老化等 200元人民币 12 机械、设备保护系统不全或已损坏 200元人民币 13 专用电机未配专用开关箱或进行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作业 200元人民币 14 使用未通过安装验收的电机设备 200元人民币 15 电工对临电系统未及时进行维护工作 200元人民币 16 特种作业未持劳动部门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100元人民币 17 “四口”“五临边”未按规定保护 200元人民币 18 安全防护设施未按要求设置,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 200元人民币 19 脚手架等设施构造不符合要求 200元人民币 20 私自移动工作平台或使用不符要求的工作平台等保护措施 100元人民币 21 未经批准私自拆除安全防护 400元人民币 22 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物品未隔离存放 200元人民币 23 危险物品存放区无安全警戒标志 200元人民币 24 危险作业未作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签字记录) 200元人民币 25 危险作业区域未有效防护 200元人民币 26 仓库、生活区及施工区未配灭火器材或配备数量不足 200元人民币 27 失效的灭火器材未及时更新 200元人民币 28 动火作业防火措施未跟上、无人监控或未经审批私自进行明火施工 400元人民币 序号 条款 处罚金额 处罚金额 29 人员在禁烟区吸烟 100元人民币 30 吊装作业违反安全规定或指挥人员配备不足 200元人民币 30 主要通道及施工区照明不足 100元人民币 31 在易燃物品区用强热灯照明(如碘钨灯) 100元人民币 33 重大安全、文明活动配合不力 200元人民币 34 未按规定要求和指定时限整改安全隐患 200元人民币 35 不服从指挥、态度粗鲁、缺乏礼貌 500元人民币 36 打架、斗殴 1000元人民币 39 酒后上工地 200元人民币 40 在工地现场随地大小便 200元人民币 41 施工现场高空抛掷物料等 200元人民币 42 堵塞安全通道 200元人民币 43 当日施工垃圾未清除的 200元人民币 44 施工区住人(未经业主方或管理公司批准) 200元人民币 45 宿舍区卫生、防火不符合要求 200元人民币 46 在宿舍区从事赌钱等不健康活动 200元人民币 47 在宿舍内男女混居 200元人民币 48 其它安全违章及不文明行为 200元人民币以上 49 总包方未要求每日组织召开Toolbox会议,并无书面会议记录 100元人民币以上 50 生活区垃圾没有及时清理或没有及时外运 100~400元人民币 53 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 200元人民币 57 未按要求进行扬尘管理工作 200元人民币 59 由于分包原因造成的劳资纠纷、打架斗殴等事件未及时解决给业主及管理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每次5000元人民币 60 机械设备未按时进场,进、退场未及时报审 500元人民币 *施工人员只能够最多犯两次错,如犯两次错后,第三次将不再允许在该项目工作。 安全管理促进奖励条例 序号 条款 奖励金额 1 连续3次每月安全大检查达到市安全文明工地达标90分以上 500~1000元人民币 2 获得成都市安全文明双优工地 2000~5000元人民币 3 获得四川省文明示范工地 3000~8000元人民币 4 工地发生险情或事故及时汇报并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1000~3000元人民币 5 防火、防盗、安全管理做出突出贡献 1000~3000元人民币 6 积极配合业主及管理公司开展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 1000~3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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